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文件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的承担学院教学任务的教师。外聘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进行。其中,教学工作量是指在人才培养计划内并由学校安排的课程教学工作和实践性教学工作的工作量;教学效果综合考虑教师教学质量情况、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情况、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教学研究与改革方面考核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及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的奖励等。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重点是教师教学效果。在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中,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由教务与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科研处、工会、组织与宣传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与资产管理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2.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

3.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考核工作组的职责是:

1. 按照学院考核办法的要求,根据本学院(部)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本学院(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实施细则。

2. 对承担本学院(部)教学任务的在编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

3. 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的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人员比例控制在当年学院(部)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0%之内,对于近一次在学院教学工作考评中获优胜奖和优良奖的二级学院(部),优秀人员比例放宽到25%之内。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比例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评价标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以下标准制订符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的等级考核细则。

优 秀 达到学院教学工作要求,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效果好,教学研究与改革成绩显著,未出现教学事故。

本年度在全省独立学院中名列第一的一类学科竞赛,可在该竞赛项目指导教师中推荐1名(竞赛所获分数最高者),经教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认定其当年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为优秀(指标单列)。如完成学院本年度CET-4考核目标,外国语学院可推荐所授班级学生参加CET-4成绩最优秀的教师2名,经教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认定其当年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为优秀(指标单列)。如完成学院本年度计算机二级考试考核目标,信息工程学院可推荐所授班级学生参加浙江省计算机二级考试成绩最优秀的教师1名,经教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认定其当年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为优秀(指标单列)。

合格达到学院教学工作要求,未出现教学事故,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不合格 未达到学院教学工作要求,或教学效果较差,或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教学事故;或拒不承担二级学院(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对上一年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所在二级学院(部)要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对连续两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二级学院(部)应暂停安排其下一学年课程教学任务;经培训仍无法胜任教学工作将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

对连续两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同等条件学院优先推荐。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应进行分层分类考核。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职称的教师,通识课、基础课、专业课、双语教学等不同类别课程,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措施。对全职在学院管理岗位工作并承担教学任务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所在二级学院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80%。

第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

1. 教学效果测评。包括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及专家评教等形式。学生评教由学院教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组织;同行评教及专家评教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二级学院(部)有关制度自行安排组织。

2.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进行。由各二级学院(部)考核工作组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情况进行审核和评议,确定相应等级后通知教师本人并公示3天。教师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部)考核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考核工作组应受理教师复议申请,并提出处理意见。

3. 各二级学院(部)将最后审定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教学评优、职称评定、教学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院教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浙工大之江学院[2007]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