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 进一步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负担,满足教职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组织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参加省级第十二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病医疗互助种类及补助标准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第十二期)
保障项目 |
补助标准 |
保障待遇 |
一般 住院 补助 |
1.累计住院6天(含)以内的,一次性补助300元; 2.累计住院超过6天的,每天50元,最多补助40天,最高补助2000元。 |
1、仅一般住院的,最少补助300元,最高补助2000元; 2、患重大疾病的,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7000元; 3、申请大额医疗补助的,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累计最高可补助22000元; 4、同一个保障期内,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能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包括重度和轻度)只享受一次。 |
重大 疾病 补助 |
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28种重度疾病(见附注)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3种轻度疾病(见附注)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7500元。 |
大额 医疗 费用 补助 |
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及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经医保结算后的个人自理、自付(负)费用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并须扣减大病保险基金和公务员补助)在4000(不含)元以上的:4000(不含)--10000(含)元部分,按40%补助,10000(不含)—20000(含)元部分,按50%补助,20000(不含)元以上的部分,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20000元。 |
突发疾病死亡(猝死) |
突发疾病未及住院治疗即死亡的情形,可以申请病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元/人。 |
5、申请突发疾病死亡一次性补助待遇的,须符合参保以来从未享受重大疾病重症补助的条件。 |
备注: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和新增人员的参保。
参加对象
凡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工大事业编制、绍兴事业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工等),已参加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学院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分工会负责核实教职工的参保条件(2026年1月份及以后退休的教职工可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对于不符合条件参保的教职工,一经查实,不予补助。
三、保障期限
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2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四、参保费用
省产业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110元/人,其中工会补贴35元/人,个人缴费75元/人。由分工会统一收齐,于12月8日之前通过支付宝(账号:15867155011)交至学院工会。
五、参保手续
请各分工会于12月8日之前将《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职工名册》电子稿报送学院工会。联系人:吉小丽,电话:81112529,邮箱:gh@zzjc.edu.cn。
六、其他事项
如需办理省产业大病互助申请,请前往浙里办APP办理,已参加第十一期的教职工请在2026年2月底前提交申请。相关文件可参考《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十二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浙总工发[2025]86号)。